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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制度(试行)

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0-06-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其在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在交易中心注册并经过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账户,从事现货交易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交易商资格

    第三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然人应持有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从事与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的管理细则和相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 交易商资格不得转让。

第三章交易商的申请和办理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须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二)交易中心指定的合作银行的银行卡原件正反面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

    (四)授权交易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及《交易商授权委托书》(授权交易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如有)。

    (五)自然人交易商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交易中心指定的合作银行的银行卡原件正反面扫描件。申请者对注册和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提交的《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书》经交易中心批准后,即获得交易账户和密码,具有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

    (六)交易商应妥善保管用于身份认证的交易密码。如发生密码遗失、被窃或其他影响交易商安全交易的情况,应立即向交易中心提交密码重置申请,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果交易商的情况比较紧急,可先向交易中心提出紧急挂失,紧急挂失前已成交的交易不受影响。

    (七)紧急挂失方式为交易商向交易中心发出挂失申请信息(信息来源必须是指定下单人特定号码的手机或传真),交易中心审核确认信息源自客户预留手机号后,暂时冻结其交易账户。在办理了紧急挂失手续之后,交易商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从紧急挂失生效后下一工作日算起)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申请,如果交易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将自行解挂,解冻其交易账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承担。交易商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后,交易中心为交易商发送重置后的密码。交易商应及时修改自己的密码,自行保护其密码的安全。因密码使用、挂失或重置所引起全部责任均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章交易商变更、终止

    第六条 法人交易商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报告:

    (一)变更法人代表;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变更仓储网点的;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七)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法人交易商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交易商资格。

    (一)法人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终止交易商资格的申请;

    2.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凡自动放弃交易商资格以及按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被交易中心撤销交易商资格的。

第五章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

    (二)浏览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行情;

    (三)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研讨活动及培训会等相关活动;

    (四)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本规则规定的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则和有关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开展交易;

    (二)保护好自己的登录账户和密码,并对因其账户和密码的泄漏、遗失、公开以及在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三)每年将年检合格的工商资料复印件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四)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书面提供信息变更申请;

    (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六)爱护交易中心设施,维护交易中心声誉;

    (七)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处罚

    第十条 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中心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通报;

    (三)强制培训;

    (四)暂停交易商资格;

    (五)撤销交易商资格。

    第十二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一) 交易商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中心做出书面报告;

    (二)未有效履行交易商职责,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各项活动的;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撤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私下转让、出租交易商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以交易中心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中心业务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集团交易运营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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